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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富成交通肇事案)_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张富成,男,197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21975********,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五家镇**街道****组,无固定职业, 2020年4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年7月30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富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8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时许,被告人张富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江南中环路驾驶黑A****5号北京现代牌轿车沿江南中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钰河正大实业公司”门前路段时,未保证安全车速、未注意观察瞭望,将前方在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李某甲(殁年74周岁)撞倒,李某甲送医后于2019年12月25日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甲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重度颅脑损伤,硬膜下积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组织挫灭,脑内出血,脑干出血,脑疝形成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张富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约一公里后又驾车返回,将李某甲送至医院并向公安机关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富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甲不负事故责任。

被告人张富成于2019年12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侦破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 证人李某乙、李某丙、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张富成的供述和辩解;

4. 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富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富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旭

2020年9月7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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