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张小丽,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021970********,汉族,金昌市金川区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楼**栋**单元**号,住该址。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9年6月5日被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批准,同日被永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小丽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3日10时许,金昌市金川区吸毒人员刘某某通过电话、微信联系被告人张小丽欲购买800元的毒品,并通过微信向张小丽转账400元,约定余款400元到指定地点后再付。当日12时许,刘某某至金昌市金川区融兴嘉苑11栋楼前将400元现金给付给张小丽后张离开,刘某某从11栋楼三单元地下室取上毒品欲离开时被永昌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两小包,分别净重0.07克、0.09克。后被告人张小丽在金昌市金川区昌达花园小区内被永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查获赌资人民币400元、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小包,净重0.87克。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张小丽处扣押的一小包毒品可疑物、刘海清处扣押的两小包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丽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小丽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小丽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又涉嫌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健
2021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小丽羁押于金昌市金川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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