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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小兵盗窃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584号

被告人张小兵,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76********,汉族,出生地为湖南省耒阳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耒阳市**乡**村**组,住所地为湖南省耒阳市**室。2005年 8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十一年,2012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小兵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张小兵伙同同案人张某乙(另案处理)去至被害人欧某某、凌某某的住处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由被告人张小兵负责在楼梯间望风,同案人张某乙进入该屋实施盗窃。后两人携同盗得的人民币6000余元一起逃离现场。

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小兵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同案人张某乙的供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某某、凌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小兵的供述。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张小兵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兵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小兵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小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燕嫔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小兵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6册,光盘12张。

3.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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