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张小兵,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321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因盗窃于2017年10月1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8年2月13日被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3日被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0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小兵盗窃案,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张小兵在新蒲新区新舟镇永福社区东大街上,趁停放在此处的贵C3****红色轿车车窗未关,将被害人龚某某放置在车内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盗走,后被告人张小兵在自动取款机使用盗得的银行卡取款共人民币3000元。
2.2020年5月15日凌晨1时50分许,被告人张小兵在遵义市汇川区成都路艺林花园42号门面门口,趁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贵C2****黄色现代牌轿车车门未上锁,将放置在车内的原装车钥匙盗走。
3.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张小兵在遵义市汇川区星海巷斑马线处,趁被害人文某某停放的贵C5****的黑色红旗轿车车门未上锁,进入车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交证据材料清单、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龚某某、文某某、林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小兵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贰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小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小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小兵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至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晓林
肖华华
2020年8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张小兵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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