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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小兵诈骗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张小兵,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07221986********,小学文化。户籍地系四川省三台县,住三台县**镇**村**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小兵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8月27日至9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被告人张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中冶四局采购部经理身份,以采购青石板、路岩石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甲共计13000元。

2、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中铁八局经理身份,以项目部盖好后可让被害人付某某卖快餐为由,多次骗取付某某共计25000元。

3、被告人张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中铁八局经理身份、以采购各种物资为由,2019年9月骗取被害人邓某某2000元、2020年2月至4月分别骗取被害人张某乙1500元、张某某1900元、崔某某2000元、胡某某2000元、陈某某320元、李某某150元、柴某某1500元、魏某某1200元和一部苹果6Splus(因提供材料不足,暂不予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现场辨认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057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琼粉

2020年10月19日

附:1、移送卷宗3册,卷外20页,光碟16张,印章3枚。

2_、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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