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张小军,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5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住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云松,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6日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小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云松系在昆明市呈贡区古滇北路新修路段工地作业人员,被告人张小军系收废品人员。二人结识后,相约对昆明市自来水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堆放在古滇北路新修路段工地上的自来水管实施盗窃。后分别于2019年9月29日、12月1日两次将被害人共计23根DN800 K9级球墨铸铁管(均为6米长)盗走并进行销赃。经认定,被盗球墨铸铁管每米价值人民币1473.94元。经计算,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03403.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票等;2.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张小军、刘云松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作案人员辨认、现场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云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军、刘云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云松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子俊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小军、刘云松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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