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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小刚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张小刚,男性,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组,现住成都市新都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报经德阳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张小刚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2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小刚到中江县凯江镇东河路“红发OK厅”嫖宿,因嫖资给付问题对卖淫女唐某某(女,本案被害人)心生不满。被告人张小刚趁被害人唐某某不备,持胶带封住唐某某嘴巴,并猛掐其脖子,致其窒息死亡后逃离现场。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张小刚在成都市新都区**镇**小区**栋**单元**楼**号住所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小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丽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张小刚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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