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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小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张小明,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7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黄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小明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起,被告人张小明从上线陈某某(另案处理)处花费人民币95.4万元购买假茅台酒160箱及五粮液若干箱。在得知所购茅台酒为假酒后,张小明仍将所购假茅台酒中的113余箱贩卖给黄某某,实际销售金额人民币1017000元。2019年3月,黄某某在得知所购茅台酒为假酒后将其中74箱退给张小明。除退还给上线陈某某40余箱外,张小明将剩余29箱假茅台酒留在店内。

2020年6月21日,公安机关将张小明抓获,并在其经营的德聚轩烟酒茶店中扣押茅台酒共计258瓶,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扣押茅台酒中184瓶为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其中十五年假茅台酒1瓶,售价人民币4999元每瓶,飞天假茅台酒183瓶,售价人民币1709元每瓶,尚未销售商品货值金额3177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手机截图、转账记录、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曹某某、熊某某、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小明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小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明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1017000元,尚未销售商品货值金额317746元,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小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媛媛

检察官助理:徐悄然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小明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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