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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小朋、胡泸洲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1〕70号

被告人张小朋,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7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在甘肃省静宁县**镇**村**组**号,现租住银川市西夏区**园**号楼**室。2017年6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满城北街派出所罚款500元;2020年11月24日,因威胁人身安全被银川市公安局济民路派出所罚款五百元。2002年6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银川市原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2015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3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3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9月18日刑满释。2020年11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泸洲(绰号小田),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乡**村**组**号,现无固定住址。2010年4月12日至2016年1月29日,因吸食毒品在银川市第二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2016年2月17日至2018年10月15日,因吸食毒品在吴忠市第一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2018年4月18日,因赌博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小朋、胡泸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28、2月1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张小朋、胡泸洲至银川市兴庆区兴仁巷与西桥巷交叉路口处,由被告人胡泸洲骑电动车在被害人王某某的身侧掩护,被告人张小朋紧跟被害人身后,乘被害人不备之机,将被害人装在上衣左侧口袋内的一部松晨绿色小米Redmi10X手机盗走,后二被告人骑电动车逃离现场,销赃得款挥霍。经银川市兴庆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松晨绿色小米Redmi10X手机价值为人民币700元。

2020年11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张小朋在银川市兴庆区**广场**医院门口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归案;同年12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胡泸洲在银川市兴庆区**路**广场东侧**公寓**号楼内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小朋、胡泸洲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5.辨认笔录;6.案发现场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小朋、胡泸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朋、胡泸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是扒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小朋、胡泸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小朋、胡泸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小朋、胡泸洲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小朋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胡泸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华东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小朋、胡泸洲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壹册,案发现场视频等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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