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二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张小林,女,197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3624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邻水县**镇***大道**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徐兴龙,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终结,以被告人张小林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张小林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下在广东一上家及吕某某(另处)处采购卷烟销售给余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张某甲、刘某某、易某某、张某乙、唐某某、黄某某、袁某某、张某丙、朱某某、袁某某(均另处)等人。其中被告人张小林销售给余某某货值654937.5元的卷烟、销售给王某某货值195686元的卷烟、销售给郭某某货值298485.88元的卷烟、销售给张某乙货值90522元的卷烟、销售给刘某某货值67980元的卷烟、销售给易某某货值75808元的卷烟、销售给张某丙货值330847元的卷烟、销售给唐某某货值139774元的卷烟、销售给黄某某货值76850元的卷烟、销售给袁某某货值 48624元的卷烟、销售给张某丙货值99820元的卷烟、销售给朱某某货值170000元的卷烟、销售给袁某某货值36780元的卷烟,共计2286144.38元。
2019年12月18日邻水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张小林库房进行搜查,查获多种品牌卷烟共计3465条,经四川省烟草质量检查站检测,查获的卷烟均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2019年12月18日邻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张小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林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销售伪劣卷烟,销售金额2286144.3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小林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明蔚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张小林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十八册,起诉书八份、换押证一份、光盘二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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