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张小江,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92********,土家族,群众,高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德江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小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张小江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王某某后,谎称自己叫杨天,是一名单亲父亲,自己开有药店和饭店。在与被害人王某某确定恋爱关系后,被告人张小江先后以开药店和饭店需要资金周转、买药货款被扣、还账、随份子等名义骗取王某某人民币361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江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网络电信诈骗,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614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鹏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小江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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