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公诉刑诉〔2019〕349号
被告人张小燕(化名张海燕),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89********,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家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苑**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4日被贵州省修文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贵阳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女子看守所,2019年7月10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小燕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小燕及蒲某某、赵某甲(均已判刑)领导多人共同实施犯罪,参与者相对固定,分工明确,目的明确,该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抢劫、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形成了以张小燕及蒲某某、赵某甲等人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组织、领导传销罪
被告人张小燕及蒲某某、赵某甲于2015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营销团队为名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发展下线购买其传销组织的虚拟化妆品,每份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800元。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五级分别为业务助理、小主任、大主任、经理、高级经理等五个级别。被告人张小燕及蒲某某系经理级传销组织成员,直接领导赵某甲,赵某甲为传销组织的大主任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30人以上,且形成三个以上层级,其中小主任级传销组织成员有余某某、吴某某(均已判刑)和何某甲、梁某某、欧阳某某、蒋某某、罗某某、田某某、张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业务代理级传销组织成员有马某某、何某乙、李某甲、赵某乙、郑某甲,祝某某、孙某某、刘某甲、赵某丙、陈某某、杨某甲(均已判刑)和李某乙、刘某乙、叶某甲、王某甲、柴某某、王某乙、杨某乙、张某乙、刘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二、抢劫罪
被害人恽某某于2017年10月2日被赵某乙以谈恋爱为名诱骗至进贤县民和镇县中医院附近的一居民楼六楼的传销窝点。按照组织惯例,余某某、马某某通过殴打、言语威胁等方式获得被害人恽某某的银行卡、支付宝、QQ等的密码后,余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将恽某某的支付宝余额及绑定的银行卡内余额共计15万余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该钱款按照传销组织规定应再转给大主任赵某甲,再由赵某甲转给其上级蒲某某。2018年10月3日凌晨3时许,余某某带着15万元钱款及恽某某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离开传销窝点来到南昌市八一广场附近,并用恽某某的招商银行信用卡购买手机、衣服等共计消费2万多元。
在余某某离开传销窝点后,马某某利用被害人恽某某的身份信息从手机微粒贷中贷出81000元人民币到绑定的中国银行卡内,后通过恽某某QQ账户将2万元钱转到自己的QQ账户,2018年10月4日上午,马某某带着恽某某的中国银行卡离开该传销窝点,通过转账或ATM机取现或消费的方式将卡内剩余的钱据为己有。
被害人叶某乙于2017年12月8日被赵某乙以谈恋爱为名诱骗至进贤县民和镇云桥北路新都名苑1栋4单元701室的传销窝点。按照组织惯例,何某甲、周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迫使被害人叶某乙购买每套2800元的“香妃丽人”化妆品来获得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并通过言语威胁、殴打等方式获得叶某乙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的密码,后周某甲等人将叶某乙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上的钱转出,金额共计38000余元。
被害人赵某丙于2017年12月15日被赵某乙以谈恋爱为名诱骗至进贤县民和镇云桥北路新都名苑1栋4单元701室的传销窝点。按照组织惯例,吴某某、李某甲等人迫使被害人赵某丙购买每套2800元的“香妃丽人”化妆品来获得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并通过言语威胁、殴打方式获得被害人赵某丙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的密码,后吴某某、李某甲等人将赵某丙微信中的2800元钱转出。
三、非法拘禁罪
被害人恽某某于2017年10月2日被赵某乙以谈恋爱为名诱骗至进贤县民和镇县中医院附近的一居民楼六楼的传销窝点。为迫使恽某某加入传销组织,该窝点内的余某某、马某某、郑某乙等人采取威胁、殴打、看守等手段,阻止恽某某按其个人意愿离开传销窝点。2017年10月7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恽某某从该传销窝点逃离,恢复人身自由。
被害人叶某乙、赵某丙分别于2017年12月8日、2017年12月15日被赵某乙以谈恋爱、介绍工作为名诱骗至进贤县民和镇云桥北路新都名苑1栋4单元701室传销窝点。为迫使叶某乙、赵某丙加入传销组织,吴某某、何某乙、孙某某、祝某某等人通过殴打、威胁、看守等手段,阻止叶某乙、赵某丙按其个人意愿离开传销窝点,同年12月25日叶某乙、赵某丙被公安机关民警从传销窝点内解救出来。
依法扣押张小燕所有保时捷小汽车一辆。
被告人张小燕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恽某某、叶某乙、赵某丙的陈述;
3证人周某乙、杨某丙等人证言;
4被告人张小燕及同案人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燕等人为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1800元,数额巨大,并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小燕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路华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小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扣押车辆现存放于进贤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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