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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小燕诈骗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张小燕,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4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旅游签证中介,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乡**村**组,住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小燕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9月23日4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路北**条**内,被告人张小燕通过微信谎称开办展会经费不足,并以此为由向魏某某(男,47岁,河北省人)借款人民币39000元。同年9月25日6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内,张小燕谎称旅行社盘出需清还贷款,并以此为由向魏某某借款人民币41000元。上述钱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并亏空。

二、2020年9月23日17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地区**内,被告人张小燕谎称旅行社盘出需清还贷款,并以此为由向林某某(女,32岁,四川省人)借款人民币10万元。上述钱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并亏空。

被告人张小燕于2020年10月2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派出所自接警出警单、电话查询记录、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被害人身份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照片说明、综合查询打印凭证、卡详细信息查询单、新线零售交易历史表、交通银行账户信息及银行卡交易记录、借条复印件、转账截图、微信聊天截图、北京农商银行客户回单、交通银行未出账交易明细、广发银行卡个人活期对账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小燕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张小燕手机操作赌博软件流程录像;6.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小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小燕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小燕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小燕为赌博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小燕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  竞

检察官助理:黄勤怡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小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含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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