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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小红盗窃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3018号

被告人张小红,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在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2014年1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20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7月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小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小红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晚,被告人张小红至江苏省常熟市**街道**号附近,盗窃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上址的黑色玉凝牌电动车,后于次日以人民币500元(以下币种同)的价格销赃给李某某。经估价,该电动车价值1,555元。

次日11时许,民警赴江苏省苏州市火车站抓获被告人张小红,张小红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于取保候审期间脱逃。

同年6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张小红至本区**家园**号**镇**路**弄**家园**号**楼楼道,盗窃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上址的红黑色丹尼骑牌电动车,后以300元的价格销赃给周某某。

同年6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张小红至上址**家园**号**楼楼道内,盗窃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上址的黑色三斯牌电动车。

同年6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张小红至本区车墩镇联营路72弄高雅公寓13号门口,盗窃被害人金某某停放在上址的蓝色欧豹牌电动车。

同年6月28日0时许,被告人张小红至本区**路**弄**号门口,盗窃被害人刘某乙停放上址的红色三斯牌电动车,后以300元的价格销赃给刘某甲。经估价,涉案丹尼骑牌电动车(含电瓶)、欧豹牌电动车、红色三斯牌电动车(含电瓶)价值计2,279元。

同年6月30日21时许,民警赴本区**镇**小区**号**室抓获被告人张小红。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小红盗窃被害人孙某某的电动车。

1.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5月7日17时许,其将一辆牌号为虞山613****的黑色电动车停放在常熟市莫城街道乌泥泾北18号后门车棚,次日6时许发现该车被盗。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电瓶车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身份证照片等证实,2020年5月8日6时许,被告人张小红至其位于常熟市**街道**路**号店中,以500元的价格向其出售一辆牌号为虞山613****的黑色玉凝牌电动车。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证实,民警从被告人张小红处扣押到400元现金、身份证等,400元现金已发还给李某某;民警从李某某处调取的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孙某某。

4.监控证实,案发现场附近情况。

5.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常熟市公安局《价格认定协助书》证实,涉案玉凝牌电动车价值1,555元。

6.被告人张小红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第二组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小红盗窃被害人董某某、杨某某、金某某、刘某乙的电动车。

1.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电瓶车照片、行车执照、发票证实,2020年6月25日11时许,其将一辆红黑色丹尼骑牌电动车停放在本区**家园**号**楼楼道,次日17时许发现该车被盗。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电瓶车照片证实,2020年6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张小红至其位于本区**镇**路**弄**号店中,以300元的价格向其出售一辆红色丹尼骑牌电动车。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6月26日18时许,其将一辆黑色三斯牌电动车停放在**家园**号**楼楼道内,当日21时许发现该车被盗。

4.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电动车照片、行车执照、发票证实,2020年6月27日20时许,其将一辆蓝色欧豹牌电动车停放在本区**路**弄**公寓**号楼楼下,次日7时许,其发现该车被盗。

5.证人刘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电动车照片、身份证照片证实,2020年6月28日6时许,被告人张小红至其位于本区**镇**路**号的店中,以300元的价格向其出售一辆红色三斯牌电动车。

6.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电动车照片证实,2020年6月28日6时许,其发现停放在本区**路**弄**号门口的红色三斯牌电动车被盗。

7.监控证实,2020年6月25日21时许、6月26日21时许、2020年6月28日0时许,被告人张小红分别至本区**号**号**路**弄**号盗窃电动车的过程。

8.《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民警从被告人张小红处扣押到涉案欧豹牌电动车、钥匙等,该车已发还被害人金某某;民警从周某某处调取到的涉案丹尼骑牌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董某某。

9.上海市松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价格认定协助书》证实,涉案丹尼骑牌电动车(含电瓶)、欧豹牌电动车、红色三斯牌电动车(含电瓶)价值2,279元。

10.被告人张小红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第三组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小红的身份情况、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张小红的到案经过等。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民警李鑫的证言证实,本案案发和被告人张小红系被抓获到案。

2.《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小红的前科情况。

3.《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小红的基本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小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红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小红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小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小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晔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小红现羁押于松江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四册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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