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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小麦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小麦(绰号莲花胖子),女,1982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身份证号码5224261982 **** ****,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纳雍县**镇**村,现租住安福县***镇**路**号。2015年11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1日因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小麦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19年4月10日早上8时许、下午16时许、晚上19时许,潘某某经事先微信联系被告人张小麦后,先后三次从张小麦处购买共计6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9年4月8日中午,颜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张小麦购买200元甲基苯丙胺。

3.2019年4月10日晚上21时许,颜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张小麦联系购买200元甲基苯丙胺。

4.2019年4月10日晚,被告人张小麦被民警抓获时,民警在其手提包内查获疑似毒品14包(白色2包、黄色4包、黑色8包),在张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6包(均为黑色小包),经鉴定,20包疑似毒品内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20包毒品净重共计22.46克,其中从张小麦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净重19.84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3月底,被告人张小麦从龙某处转租安福县**镇**路**号一间出租屋。从租住之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期间,张小麦在该出租屋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1.张小麦搬入该出租屋当天晚上,在出租屋内容留张某某(另案处理)、龙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9年4月9日晚,张小麦在该出租屋内容留谭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4月10日早上,张小麦在该出租屋内容留张某某、谭某、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当晚,又在该出租屋内容留张某某、谭某、龙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扣押材料、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微信截图及照片、指认照片、办案说明;2.证人潘某某、颜某某、赵某某、刘某甲、王某、张某某、龙某、谭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小麦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麦贩卖毒品、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小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煜雯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小麦现羁押于吉安公安监管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手机一部、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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