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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小龙盗窃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张小龙,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222271977********,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现住地: 贵州省德江县**镇**村**组,无业。被告人张小龙曾于2011年3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3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张小龙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兴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小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小龙在兴化市**城**期**号楼下,沿着**号楼外侧的防盗窗爬至**室韩某某家,打开窗户进入后,在该住户家中客厅、茶几处以及通过楼梯上二楼翻动,未盗窃得物品后离开;后其通过同样的方法爬进兴化市**城**期**号楼**室冯某甲家中,未窃得物品后离开。

案发后,被告人张小龙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和制作的人口信息表、案发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韩某某、冯某乙、冯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张小龙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5.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笔录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小龙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小龙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小龙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小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仲露阳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小龙现羁押于兴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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