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公刑诉〔2019〕5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广东省开平市,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号。因涉嫌伪造武装部队公文、印章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山东省威海市,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街**号**室。因涉嫌伪造武装部队公文、印章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山东省郓城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因涉嫌伪造武装部队公文、印章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王轲涉嫌伪造武装部队公文、印章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24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1日、同年5月24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莆田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4月11日、同年6月2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称要与被害人陈某乙在莆田市某海域合作航道清淤项目,并由其负责协调中国人民解放军**舰队福建基地申请发函,被害人陈某乙负责项目施工。后被告人张某某让被告人王某帮忙找关系向部队申请发函,但二人始终未征得上述基地军港处的同意,被告人张某某便指使被告人王某伪造部队公文用于应付被害人陈某乙的催促。同年6月,被告人王某、王轲伪造三份盖有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印章的部队公文《关于南日水道、兴化湾训练海域疏浚工程的函事》,交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又找到朋友雷某某,请其帮忙着军装将上述三份公文分别送到莆田市政府办公室、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莆田市海事局。因公文所属部队与实际不符,上述部门均未予以回函。被告人张某某得知情况后再次找到被告人王某,让其重新伪造部队公文。后被告人王某、王轲又伪造三份盖有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印章的部队公文,由被告人张某某再次找到雷某某送文。后部队始终没有回函,该项目便没有开展。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找关系和运作为由,两次向被害人陈某乙索要共计人民币25万元,并用于归还欠款、个人开销。经查,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均未对外发出上述公文。案发后,经鉴定上述六份部队公文的印章均系伪造。
2.2018年5月左右,微信名为“中南沙佬”的男子请被告人张某某帮忙找关系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名港开采海砂。被告人张某某遂找到被告人王某,后被告人王某、王轲伪造一份部队公文《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司令部制的委托书》,交给广东明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查,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没有发出上述公文。
3.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称要与邓某某合作海洋清淤项目,并由其负责协调部队关系,邓某某提供资金。后被告人张某某找被告人王某帮忙,被告人王某伪造一份部队公文《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司令部制关于合浦县山口镇临时施工进行特殊作业的函》,递交给合浦县海洋局用于推进项目。后因没有收到部队回函,项目一直未能开工。经查,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没有发出上述公文。
4.2013年3月左右,苏某某请被告人王某帮忙找部队关系,以承包广西省钦州市龙门海军军港及航道疏浚工程项目。后被告人王某拿给苏某某一份伪造的部队公文《南海舰队后勤部关于国防工程用砂事》,准备递交给广西省钦州市人民政府用于推进项目。经查,南海舰队后勤部政治部没有发出过上述公文。
5.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让被告人王某帮忙伪造一份部队公文,后被告人王某、王轲伪造一份部队公文《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关于发布航行(通)警告及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函》。经查,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政治工作部没有发出过上述公文。
2018年10月11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湛江市维也纳国际酒店抓获被告人王某、张某某,依法扣押被告人王某的一部华为手机、其妻子李某某的一部华为P9手机和被告人张某某的两部苹果手机。同月17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锦绣花园附近抓获被告人王轲,依法扣押一部华为MATE10手机和一部华为畅享5S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在扣六部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陈某甲、蔡某某等9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王轲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搜查、提取等笔录;7.鉴定意见: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武装部队公文、印章,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万元,数额巨大;又伙同他人伪造武装部队公文、印章共计3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和伪造武装部队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王轲共同伪造部队公文、印章,分别共计10份、8份,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伪造武装部队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晋雄
检察官助理:董凌楠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王轲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九册。
3.手机六部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十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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