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张少华,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2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雅真,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永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02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枭枫,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晋江市**街道**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祈祈,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03199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村**幢**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玲珊,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庄海轮,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晋江市**街道**排**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玲芽,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花园路**号**小区**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安祺,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雅君,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排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少华、张雅真、张永乐、何枭枫、蔡祈祈、张玲珊、庄海轮、张玲芽、苏安祺、张雅君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1日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晋江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3月6日、2020年5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4日、2020年4月7日、2020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张少华、张雅真、张永乐、何枭枫、蔡祈祈、张玲珊、庄海轮、张玲芽、苏安祺、张雅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4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张少华、张雅真、张永乐经预谋,先后在晋江市**镇**排村**街**路**号被告人张雅真家中二楼、晋江市**镇**村**路6号2楼、晋江市**镇**村**大楼**六楼6003室及四楼5A02室设置办公场所,成立泉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泉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向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购买“龙马应急”、“好好贷”、“猴子钱柜”、“百川龙腾”、“快易秒租”、“56钱包”、“优易宝”等网络贷款APP,纠集被告人何枭枫、蔡祈祈及柯少怀、张谋胜(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催收等工作,被告人庄海轮负责对接网络贷款APP相关项目、审核、催收等工作,被告人张玲珊负责晋江市**镇**村**办公点的管理、财务等工作,张友谅、李登山、黄华南(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审核等工作,被告人张玲芽、苏安祺、张雅君负责会计财务工作,林燕琼、曾宝玉、王青(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客服工作,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高利放贷,对未能按期还款的借贷人,采取电话辱骂威胁恐吓、短信滋扰借贷人及其亲友等非法方式进行催收,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张少华、张雅真、张永乐为首要分子,其他人员为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违法犯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给借贷人及其亲友产生心理恐惧,严重扰乱借贷人及其亲友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查明非法放贷的实际金额逾人民币436898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7、8月份,居住在晋江市的被害人丁某甲通过“龙马应急”APP贷款人民币1500元(期限7天,实际到账1125元)到期未能及时还款,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对被害人丁某甲及其亲友采取电话辱骂、短信滋扰等非法手段进行催收。
2.2018年7、8月份,居住在福建省霞浦县的被害人叶某甲通过“龙马应急”APP最后一次贷款人民币2500元(期限7天,实际到账1800元)到期未能及时还款,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对被害人叶某甲及其亲友采取电话辱骂威胁、短信滋扰等非法手段进行催收。
3.2018年8月份,居住在福建省仙游县的被害人林某甲通过“龙马应急”APP贷款人民币1500元(期限7天,实际到账1125元)到期未能及时还款,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对被害人林某甲及其亲友采取电话辱骂、短信滋扰等非法手段进行催收。
4.2018年11月底至2019年初,居住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的被害人陈某某通过“猴子钱柜”APP贷款人民币1500元(期限7天,实际到账1020元)到期未能及时还款,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对被害人陈某某及其亲友采取电话辱骂、短信滋扰等非法手段进行催收。
5.2018年年底,居住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被害人马某某通过“猴子钱柜”贷款人民币1500元(期限7天,实际到账1050元)到期未能及时还款,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对被害人马某某及其亲友采取电话辱骂、短信滋扰等非法手段进行催收。
6.2018年年底,居住在福建省平潭县的被害人刘某某通过“猴子钱柜”贷款人民币1500元(期限7天,实际到账1020元)到期未能及时还款,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对被害人刘某某及其亲友采取电话辱骂、短信滋扰等非法手段进行催收。
7.2019年1月份,居住在晋江市的被害人柯某某通过“56钱包”APP贷款人民币1000元(期限7天,实际到账680元)到期未能及时还款,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对被害人柯某某及其亲友采取电话辱骂、滋扰等非法手段进行催收。
8.2019年1月份,居住在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的被害人林某乙通过“56钱包”APP贷款人民币1000元(期限7天,实际到账680元)到期未能及时还款,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对被害人林某乙及其亲友采取电话辱骂、恐吓等非法手段进行催收。
9.2019年1月份,居住在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的被害人伍某某通过“56钱包”APP贷款人民币1000元(期限7天,实际到账680元)到期未能及时还款,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对被害人伍某某及其亲友采取电话辱骂、恐吓等非法手段进行催收。
10.2019年2月份,居住在福建省南安市的被害人黄某甲通过“56钱包”APP贷款人民币1000元(期限7天,实际到账680元)到期未能及时还款,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对被害人黄某甲及其亲友采取电话辱骂滋扰等非法手段进行催收。
11.2019年2月份,居住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的被害人吕某某通过“56钱包”APP贷款人民币1000元(期限7天,实际到账680元)到期未能及时还款,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对被害人吕某某及其亲友采取电话辱骂滋扰等非法手段进行催收。
12.2019年5月份,居住在福建省石狮市的被害人王某某通过“猴子钱柜”贷款人民币1350元(期限7天,实际到账1000元)到期未能及时还款,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对被害人王某某及其亲友采取电话辱骂、短信滋扰等非法手段进行催收。
13.2019年6月份,居住在福建省南安市的被害人黄某乙通过“优易宝”贷款人民币1500元(期限7天,实际到账975元)到期未能及时还款,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对被害人黄某乙及其亲友采取电话辱骂、短信滋扰等非法手段进行催收。
14.2019年6月份,居住在福建省福州市长乐趣的被害人蔡某某通过“优易宝”贷款人民币1500元(期限7天,实际到账975元)到期未能及时还款,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对被害人蔡某某及其亲友采取电话辱骂、滋扰等非法手段进行催收。
15.2019年6月份,居住在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的被害人林某丙通过“优易宝”贷款人民币1500元(期限7天,实际到账975元)到期未能及时还款,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对被害人林某丙及其亲友采取电话辱骂、短信滋扰等非法手段进行催收。
16.2019年7月份,居住在晋江市的被害人方某某通过“优易宝”贷款人民币1500元(期限7天,实际到账975元)到期未能及时还款,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对被害人方某某及其亲友采取电话辱骂、短信滋扰等非法手段进行催收。
17.2019年7月份,居住在福建省石狮市的被害人林某丁通过“优易宝”贷款人民币1500元(期限7天,实际到账975元)到期未能及时还款,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对被害人林某丁及其亲友采取电话辱骂、短信滋扰等非法手段进行催收。
18.2019年8月份,居住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的被害人杨某某通过“优易宝”贷款人民币1600元(期限7天,实际到账1040元)到期未能及时还款,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对被害人杨某某及其亲友采取电话辱骂、滋扰等非法手段进行催收。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张雅君、苏安祺接晋江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晋江市公安局伍堡边防派出所投案。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少华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
2019年9月14日,晋江市公安局民警在晋江市**镇**排村**街**路**号抓获被告人张雅真,在晋江市**华府C区**号楼**单元**号抓获被告人张永乐,在晋江市**街道**排**号抓获被告人庄海轮,在晋江市**镇**村**路**号抓获被告人张玲珊,在石狮市**街道**路**号**小区**幢**室抓获被告人张玲芽。2019年9月29日,晋江市公安局民警在晋江市**街道**号抓获被告人何枭枫,在晋江市**街道**小区**号楼**室抓获被告人蔡祈祈。
晋江市公安局从被告人张雅真处扣押TECLAST一体机1台、“苹果”牌手机4部、“OPPO”牌手机2部、“华为”牌荣耀手机2部、“小米”牌红米手机2部、电脑一体机2台;从被告人张永乐处扣押一体机电脑5部、“苹果”牌手机11部、“OPPO”牌手机1部、“三星”牌GalaxyS8手机1部、爱国者电脑一体机1台、AOC电脑一体机2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装手机卡包装袋8个、现金收入凭证4本、现金支出凭证1本、劳动合同1份、租赁合同1份、中国工商银行卡2张、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笔记本1本、记账材料11张、阿尔法象智能管理平台合作协议2份、担保交易及分账服务协议2份;从被告人何枭枫处扣押iphone8plus手机1部;从被告人庄海轮处扣押iPhone5C手机1部、iPhone6手机1部、“小米”5手机1部、“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若干纸质资料等物;从被告人张玲珊处扣押“苹果”牌手机2部、“Vivo”牌X9sPlus手机1部,AOC电脑一体机1台、“jindiankeyi”牌U盘5个、若干纸质资料等物;从被告人张玲芽处扣押“vivo”牌手机1部和“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
被告人张少华、张雅真、张永乐、何枭枫、蔡祈祈、张玲珊、庄海轮、张玲芽、苏安祺、张雅君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投案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单、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短信截图、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甲、叶某甲、林某甲、陈某某、马某某、刘某某、柯某某、林某乙、伍某某、黄某甲、吕某某、王某某、黄某乙、蔡某某、林某丙、方某某、林某丁、杨某某的陈述;
5.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少华、张雅真、张永乐、何枭枫、蔡祈祈、张玲珊、庄海轮、张玲芽、苏安祺、张雅君的供述和辩解;
7.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证人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8.电子数据:相关电子数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少华、张雅真、张永乐、何枭枫、蔡祈祈、张玲珊、庄海轮、张玲芽、苏安祺、张雅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张少华、张雅真、张永乐、何枭枫、蔡祈祈、张玲珊、庄海轮、张玲芽、苏安祺、张雅君结伙多次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少华、张雅真、张永乐纠集被告人何枭枫、蔡祈祈、张玲珊、庄海轮、张玲芽、苏安祺、张雅君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系犯罪集团。被告人张少华、张雅真、张永乐、何枭枫、蔡祈祈、张玲珊、庄海轮、张玲芽、苏安祺、张雅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少华、苏安祺、张雅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雅真、张永乐、何枭枫、蔡祈祈、张玲珊、庄海轮、张玲芽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永乐、张少华、张雅真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对被告人何枭枫、蔡祈祈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对被告人张玲珊、庄海轮在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十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对被告人张玲芽、苏安祺、张雅君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文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少华、张雅真、张永乐、何枭枫、蔡祈祈、张玲珊、庄海轮、张玲芽、苏安祺、张雅君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十八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
5.电子数据光盘二张_、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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