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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少华诈骗案)_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张少华,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890226551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庞各庄乡青坨村83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盛唐府邸小区1号楼3单元1401室,无业。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少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少华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张少华与被害人沈某某认识后,虚构海关工作人员身份,谎报年龄,并谎称其与妻子因财产分割正在法院诉讼离婚,骗取被害人沈某某信任,双方建立起“恋爱”关系。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少华虚构做生意周转、工作被停职调查、补交税款、帮被害人孩子联系上学等事实,以借款、送礼、打点关系等名义,共计骗取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271970元。  

    2019年8月,被告人张少华在得知被害人周某某谈论曹妃甸华润电厂欠款事宜后,虚构海关工作人员身份,谎称自己有能力帮助周某某要账,之后以需要送礼打点关系为名,骗取周某某人民币13000元。在假装帮周某某要账期间,又以借钱为名,骗取周某某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张少华将骗得的以上钱款共计人民币314970元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借条、抵押协议、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薄某某、姚某某、侯某某、李某乙、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沈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少华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少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31497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少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少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少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娜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山市曹妃甸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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