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公诉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张少林,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7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路**园**号楼**号(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因涉嫌抢劫罪,分别于2018年9月27日、2019年2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3月28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少林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4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张少林驾驶牌照号为津E****2的套牌出租车,在本市河西区菲林酒吧门口搭载被害人王某某回家。当车辆行驶至本市河东区晨阳道与靖江路交口路边时,王某某下车,张少林用脚踹伤王某某面部,劫取王某某口袋内华为牌P20型手机和诺基亚牌7Plus型手机各1部,后驾车逃离现场。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外伤致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眼部挫伤、面部损伤留有瘢痕、面部软组织挫伤、鼻出血,均为轻微伤。经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两部手机总价值人民币2583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14日将被告人张少林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伤情照片、涉案手机照片等物证;
2.医院诊断证明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少林的供述和辩解;
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价格认定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8.民警执法记录仪录像、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少林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旭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少林现在其居住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3册(内含光盘6张),随案移送材料2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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