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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少辉聚众斗殴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张少辉,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71985********,汉族,无文化,住天津市静海区**镇**园**(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富裕县**乡**村**组)。2014年5月9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2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少辉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6日22时许,在天津市静海区梁头镇孟庄子村王某甲住处,王某乙(已判刑)与曲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引发厮打,王某乙报警,后经民警调解双方和解,曲某某离开现场。王某乙又电话纠集被告人张少辉,被告人张少辉带两名男子(身份待查)来至王某甲住处,王某乙打电话将曲某某叫回。后王某乙与被告人张少辉及其带来的两名男子驾驶冀J****O号汽车将曲某某带至孟庄子村村西广场附近,下车后,四人对曲某某进行殴打,致曲某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曲某某的朋友咸某某阻拦四人将曲某某带走未果并报警。四人殴打曲某某后,返回王某甲家中,因咸某某曾阻拦被告人张少辉、王某乙等人带走曲某某,张少辉用拳头殴打咸某某眼部,后张少辉、王某乙等四人又开车将咸某某带至孟庄子村村西空地,对咸某某进行殴打,致咸某某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及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被害人曲某某、咸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少辉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邱某某等人证言;

2、被害人曲某某、咸某某的陈述;

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辨认等笔录;

5、被告人张少辉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少辉为报复泄愤,伙同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少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少利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少辉现被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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