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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少雄盗窃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张少雄,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92********,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巷**号。2016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6月18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少雄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张少雄,于2019年12月7日下午,事先预谋实施盗窃,携带破窗器,驾驶一辆摩托车至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意堤路意溪书院路口,用破窗器将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U*****丰田牌小汽车的车窗玻璃砸坏,因车内无贵重财物而盗窃未果。经鉴定,粤U*****车辆受损价值人民币262.49元。

2 、继上一宗作案后,被告人张少雄,窜至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意堤路中段堤下,用破窗器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U*****东风日产牌小汽车的车窗玻璃砸坏,将被害人林某某放在副驾驶座上单肩包里的现金人民币300元盗走。经鉴定,粤U*****车辆受损价值人民币295.77元。归案后,赃款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继上一宗作案后,被告人张少雄,窜至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意堤路渡口路段斜坡下,用破窗器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豫E*****传祺牌小汽车的车窗玻璃砸坏,将被害人陈某甲放在副驾驶座上手提包里的格雅牌手表一块盗走,赃物手表价值人民币210.75元。经鉴定,豫E*****车辆受损价值人民币284.81元。归案后,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继上一宗作案后,被告人张少雄,窜至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意堤路金山大桥下,用破窗器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U*****丰田牌小汽车的车窗玻璃砸坏,后被告人张少雄进入车内实施盗窃,被告人张少雄将被害人陈某乙放在后座皮包里的现金570元盗走准备离开时被周围的群众抓获。经鉴定,粤U*****车辆受损价值人民币255.2元。归案后,赃款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张少雄盗窃作案四宗,盗窃数额为人民币1080.75元;其中盗窃作案未遂二宗,数额为人民币570元。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少雄,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少雄,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再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少雄,在实施第一宗、第四宗犯罪事实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张少雄,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介锐

2020年4月8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张少雄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二册;

3、物证随案(详见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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