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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少飞盗窃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桐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张少飞,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贵州省桐梓县**镇**村**小区**栋**单元**室。2010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7月20日,因盗窃被桐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5月6日,因盗窃被桐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少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5日4时许,被告人张少飞采用钢筋撬门的方式,盗窃燎原镇蟠龙社区“顺发”水果店遵义、黄果树、红塔山等各品牌的香烟13条,价值人民币462元。

2.2019年12月16日4时许,被告人张少飞在燎原镇蟠龙社区13栋1单元楼道内,盗窃“丰豪”牌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000元。

3.2020年1月15日3时许,被告人张少飞携带爆钳、夹钳等作案工具,窜到燎原镇蟠龙社区20栋1号门面,采用夹断U型锁的方式,盗窃商店内贵烟、云烟、黄果树等品牌的香烟26条零43包,价值人民币40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说明、前科查询、体检表、拘留文书、扣押发还清单、释放通知、受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少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少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少飞2017年5月17日因盗窃犯罪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少飞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同群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押桐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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