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790号
被告人张尚勇,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5********,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户籍所在地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云阳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7月14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8日被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2017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尚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尚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尚勇到万州区沙龙路御景江城小区被害人熊某某经营的“升火锅”店应聘务工。次日8时许,张尚勇向其同事借了钥匙进入火锅店,趁店内无人之际,从店内收银台电脑下方的抽屉里盗走1000元现金和一部华为Nova 5i手机,随后逃离现场。经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389元。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张尚勇在贵州省遵义市忠庄客运站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收据、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尚勇的供述和辩解;
5.万州价鉴字[2019]353号价格鉴证结论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尚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尚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尚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尚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尚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尚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米双鹏
检察官助理 周艳宁
2020 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尚勇现被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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