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张展明,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64********,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现租住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谭某某住房,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广安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张展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展明与被害人袁某甲(又名刘某某,女,本案死者,殁年50岁)于2018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同年农历8月8日办理了结婚喜宴,双方之后在张展明租住的房屋中共同生活一年余。2019年底,袁某甲因琐事离开张展明,回到之前与其共同生活过的陈某某家,并与陈某某共同生活数月。2020年2月29日凌晨1时许,袁某甲多次电话联系张展明,要求张展明到陈某某家中将其接回。张展明随后驾驶其二轮摩托车从家中来到陈某某的住所。因陈某某当天外出帮人杀猪时已将房门上锁,袁某甲不能出门,于是袁某甲从该房屋的二楼跳窗离开,当场致其腿部和头部受伤。当日上午,张展明将袁某甲送至邻水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数日后,因张展明经济不支,于2020年3月2日为袁某甲办理了出院,出院时袁某甲的腿伤尚未治愈。出院后张展明与袁某甲共同生活数日,期间袁某甲经常吵闹张展明,责骂张展明无钱为其治疗脚伤等,使得张展明十分恼怒。张展明认为自己为袁某甲花费了大量钱财,所作所为也完全对得起袁某甲,而袁某甲却不知感恩,经常地这样吵闹、责骂他,还扬言要离开他,愤怒之余便产生了杀害袁某甲的想法。
张展明秘密计划将袁某甲带至邻水县王家镇黑炭沟水库将其淹死。2020年3月6日14时许,张展明驾驶其川X*****二轮摩托车来到该水库踩点。次日晚上20时许,张展明事先准备了数根“18号”软铁丝放在其二轮摩托车上,然后驾驶该二轮摩托车使用欺骗方法将袁某甲带至距其租房约15千米的邻水县王家镇黑炭沟水库。到达水库堤坝附近后,张展明从其二轮摩托车上取出两只编制袋套在一起,并在附近地面捡拾土石装入编制袋,然后继续以欺骗方法将事先准备好的“18号”软铁丝系于袁某甲的腰间,连接上装好土石的编制袋后,从黑炭沟水库的堤坝上,将袁某甲与装好土石的口袋一起推入水库中。作案后,张展明随即驾驶其二轮摩托车返回其租住的房屋。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袁某甲符合溺水死亡特征。
另查明,2020年4月2日上午8时许,群众吴某某在黑炭沟水库中发现一具浮尸,其当即向邻水县公安局报案。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发现,尸体左小腿受伤,有明显的治疗痕迹。公安机关通过排查当地医院的就诊记录,并结合现场附近的道路监控视频,发现张展明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20年4月8日将被告人张展明传唤到案。张展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铁丝、编织袋等物证;2.病历资料、通话记录等书证;3. 袁某乙、陈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张展明的供述和辩解;5.尸检报告、DNA对比鉴定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现场辨认等勘验、辨认笔录;7.道路监控视频、辨认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展明因不能正确处理婚恋矛盾,有预谋地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展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展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红星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张展明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2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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