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岚峰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张岚峰在兰州市城关区北面滩第二新村门口罗马皇庭KTV内,以借手机打电话为名,将被害人龙某某的手机微信、支付宝软件内的人民币3770元转走。作案后,赃物手机退回、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现场照片、手机转账记录截图等物证;
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银行卡账户明细、前科材料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岚峰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岚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岚峰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岚峰虽曾因抢劫犯罪被判刑教育,刑满释放后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岚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岚峰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间依法处刑,并处罚金一千至二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伟莉
书记员:王雅婷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3宗;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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