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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岩、唐庆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167号

被告人张岩,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小区**区**栋**(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村**号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9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7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6月1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8月28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3月14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唐庆,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小区**区**栋**(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村**号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1998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0年6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02年5月19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4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7月2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11月3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2月11日被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1月8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4月4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20年5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5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岩、唐庆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岩、唐庆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张岩经与购毒人汤某某电话联系约定好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种类、金额后,安排被告人唐庆采取“人货分离”方式,在重庆市两江新区康庄美地小区A区4栋28-12屋外消防栓处向汤某某贩卖了1包海洛因(净重0.12克),并收取汤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随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张岩、唐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手机通话记录、保外就医病情诊断意见书、民事调解书、共同生活证明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童某某、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岩、唐庆的供述和辩解;

4.物证检验报告

5.提取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岩、唐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岩、唐庆贩卖海洛因0.1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岩、唐庆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岩、唐庆到案后如实供述、系毒品再犯,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张岩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岩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唐庆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涉案毒品0.12克海洛因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义长

检察官助理:刘  昱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岩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784380****、1512305****,作案手机一部已被扣押并随案移送。被告人唐庆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982382****;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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