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岩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岩采用破坏手段翻窗进入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嘉淇副食商店,在该店内盗窃丰田车钥匙一把,现金1000余元以及价值2000余元的香烟。其使用车钥匙将该店店主张某某停放于店前的一辆牌照号为冀B****0的丰田威驰轿车盗走,后将该车藏匿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华兴医院院内停车场中,被盗车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300元。
2019年7月22日凌晨2时许,张岩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西正河大众洗浴内该洗浴内吧台上盗窃2000余元的体育彩票刮刮卡及五盒香烟,还偷走一把奔驰汽车钥匙,并偷开被害人刘某某一辆牌照号为津D****9的黑色奔驰牌汽车逃离现场,后将该车抛于天津市西青区小孙庄村一路旁。被盗车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5000元。
案发后,两名被害人在警方的协助下将被盗车辆找回。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张岩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3.赔偿谅解协议。
4.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5.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6.被告人张岩供述与辩解。
7.价格认定结论书。
8.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
9.发还清单。
10.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被告人张岩有初犯、坦白、主动交代同种罪行、退赔、谅解、所盗车辆及时被找回并返还失主、认罪认罚的法定和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岩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赵刚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7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