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峰盗窃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7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8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镇**街**排**号大门外,趁被害人魏某某不备盗窃其放置于门口椅子上的包内3000元现金。2020年9月8日,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秋杰

检察官助理:李春庚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