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7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8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镇**街**排**号大门外,趁被害人魏某某不备盗窃其放置于门口椅子上的包内3000元现金。2020年9月8日,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秋杰
检察官助理:李春庚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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