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未检刑诉〔2019〕6号
被告人张峻赫,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82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富锦市**镇**村,住江西省赣州市经开区**小区**栋**室。被告人张峻赫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6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小区**栋**室。被告人廖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统军,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赣县**乡**村**号。被告人韩统军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吉平,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1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镇**村。被告人唐吉平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昇财,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1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乡。被告人赖昇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贤超,曾用名胡翼超,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2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被告人胡贤超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弘森,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6821995********,满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住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小区**栋。被告人王弘森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跃伟,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0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镇**村**村**号。被告人宋跃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峰,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镇**村。被告人谢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书金,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1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乡**村**村**号。被告人黎书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道荣,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3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小区**栋**室。被告人徐道荣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倩,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82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张倩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小艳,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6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安远县**乡**村**号。被告人刘小艳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波,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乡**村**自然村**号附**号。被告人胡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文宇,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8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康市**镇**村**号。被告人曹文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苏媛,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镇**村。被告人龙苏媛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申国庆,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82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市**镇**村**路**号。被告人申国庆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强,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镇**乡。被告人朱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富海,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5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镇**村**组**号附**号。被告人钟富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德银,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1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乡**村**组**附**号。被告人陈德银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腾金,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5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朱腾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东京,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于都县**乡**村**组**附**号。被告人刘东京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招,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龙招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温惠洋,曾用温惠繁,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0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号。被告人温惠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林涛,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8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街道办事处。被告人郭林涛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方,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号。被告人张方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翔,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81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瑞金市**镇**路**街**路**号。被告人黄翔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开水,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51987********,汉族,企业经营者,户籍地福建省永春县**乡**村**组**号,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小区**栋**室。被告人黄开水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峻赫、廖龙、韩统军、唐吉平、赖昇财、胡贤超、宋跃伟、王弘森、谢峰、黎书金、徐道荣、张倩、刘小艳、胡波、曹文宇、龙苏媛、申国庆、朱强、钟富海、陈德银、朱腾金、刘东京、龙招、温惠洋、郭林涛、张方、黄翔涉嫌诈骗罪、黄开水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2月28日、2019年4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3月31日、2019年5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峻赫、廖龙等人共同出资成立虚假公司,以张峻赫成立的赣州市信润有限公司依托,以信润有限公司、以及他人的优多网络公司、智盛网络公司等名义招募人员,信润有限公司无从事期货交易的资质。自2017年8月起,张峻赫、廖龙等人以推荐购买“恒生指数”为名,先后在江西省赣州市**路**小区、**路一商业门面房等处设立办公场所,从事诈骗犯罪活动。被告人黄开水明知张峻赫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其出售“金誉国际”期货平台软件,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被告人张峻赫负责技术、财务管理,廖龙负责人员管理,被告人韩统军任总监,协助张峻赫、廖龙进行人员管理,公司下设多个业务组,业务组下再设小组,每组设组长一名,每小组设小组长一名,下有业务员若干。2018年4月,廖海龙(另案处理)与他人一起作为张峻赫公司的下级代理商,加入该诈骗团伙。
被告人韩统军、唐吉平、赖昇财、胡贤超、宋跃伟、王弘森、谢峰、黎书金、徐道荣、张倩、刘小艳、胡波、曹文宇、龙苏媛、申国庆、朱强、钟富海、陈德银、朱腾金、刘东京、龙招、温惠洋、郭林涛、张方、黄翔等人先后进入公司担任业务员。后,被告人韩统军、唐吉平、赖昇财、胡贤超、谢峰分别担任为五个业务组组长,廖海龙带领由被告人王弘森、宋跃伟分别任组长的两组业务员与其他业务组一起共同从事诈骗活动。因业务突出,黎书金、徐道荣、张倩、刘小艳、胡波、曹文宇、龙苏媛、申国庆升任小组长。
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韩统军、唐吉平、赖昇财、胡贤超、宋跃伟、王弘森、谢峰、黎书金、徐道荣、张倩、刘小艳、胡波、曹文宇、龙苏媛、申国庆、朱强、钟富海、陈德银、朱腾金、刘东京、龙招、温惠洋、郭林涛、张方、黄翔等人伙同被告人张峻赫、廖龙,在不具备期货专业知识、没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情况下,利用手机、电脑在QQ、探探、微信等交友软件添加不特定中年男性,以中年离异、经商女性的虚假身份和对方聊天,依照公司事先提供的“话术”内容,采取冒充盈利客户现身说法、引诱进入公司直播间听课、发送虚假客户盈利图片信息等方式增强投资者盈利信心,诱导其进入虚拟网络期货平台“金誉国际”投入资金,采取诱导投资者频繁交易、加大投资数额骗取手续费,并控制虚拟交易模式,最终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际占有投资者的资金。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该团伙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3万元、张某某人民币20万元、梅某某人民币28.697993万元、冯某某人民币3.876269万元、李某某人民币107.51万元、陈某某人民币17.01万元、乔某某人民币3.531995万元、邹某某10.6万元、靳某某人民币76.28万元、林某某人民币194.4001万元、黄某某人民币431.6379万元、沈某甲人民币17.24万元、谢某某人民币5.291616万元、沈某乙人民币9.9329元,合计人民币939.008773万元。其中:
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张峻赫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合计人民币939.008773万元。
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廖龙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合计人民币939.008773万元。
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韩统军在任业务员、组长、总监期间,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合计人民币939.008773万元。
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唐吉平在任组长期间,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合计人民币939.008773万元。
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赖昇财在任组长期间,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合计人民币939.008773万元。
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谢峰在任组长期间,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合计人民币939.008773万元。
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王弘森在任组长期间,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合计人民币939.008773万元。
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宋跃伟在任组长期间,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合计人民币939.008773万元。
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胡贤超在任组长期间,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合计人民币939.008773万元。
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张倩在任业务员、小组长期间,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合计人民939.008773万元。
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徐道荣在任业务员、小组长期间,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合计人民币939.008773万元。
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刘小艳在任业务员、小组长期间,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合计人民币939.008773万元。
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胡波在任业务员、小组长期间,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合计人民币939.008773万元。
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黎书金在任业务员、小组长期间,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合计人民币939.008773万元。
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曹文宇在任业务员、小组长期间,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合计人民币939.008773万元。
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龙苏媛在任业务员、小组长期间,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合计人民币939.008773万元。
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在任业务员、小组长期间,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合计人民币939.008773万元。
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刘东京在任业务员期间,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合计人民币939.008773万元。
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朱腾金在任业务员期间,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合计人民币939.008773万元。
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朱强在任业务员期间,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合计人民币939.008773万元。
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钟富海在任业务员期间,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合计人民币939.008773万元。
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陈德银在任业务员期间,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合计人民币939.008773万元。
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龙招在任业务员期间,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合计人民币939.008773万元。
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申国庆在任业务员期间,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合计人民币939.008773万元。
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温惠洋在任业务员期间,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合计人民币266.690773万元。
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郭林涛在任业务员期间,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合计人民币266.690773万元。
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张方在任业务员期间,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合计人民币266.690773元。
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黄翔在任业务员期间,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合计人民币266.690773元。
被告人张峻赫、廖龙、韩统军于2018年8月24日萧县公安局民警在江西省赣州市黄金机场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唐吉平、赖昇财、胡贤超、宋跃伟、王弘森、谢峰、黎书金、徐道荣、张倩、刘小艳、胡波、曹文宇、龙苏媛、申国庆、朱强、钟富海、陈德银、朱腾金、刘东京、龙招、温惠洋、郭林涛、张方、黄翔于同日在江西省赣州市金丰路一商业门面房被萧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黄开水于同年9月20日在福建省厦门市被福建警方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及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杨某某、靳某某、李某某、沈某甲、林某某、乔某某、邹某某、冯某某、陈某某、梅某某、谢某某、沈某乙、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峻赫、廖龙、韩统军、唐吉平、赖昇财、胡贤超、宋跃伟、王弘森、谢峰、黎书金、徐道荣、张倩、刘小艳、胡波、曹文宇、龙苏媛、申国庆、朱强、钟富海、陈德银、朱腾金、刘东京、龙招、温惠洋、郭林涛、张方、黄翔、黄开水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局提取手机、电脑内电子数据、制作的抓捕经过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峻赫、廖龙、韩统军、唐吉平、赖昇财、胡贤超、宋跃伟、王弘森、谢峰、黎书金、徐道荣、张倩、刘小艳、胡波、曹文宇、龙苏媛、申国庆、朱强、钟富海、陈德银、朱腾金、刘东京、龙招、温惠洋、郭林涛、张方、黄翔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开水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予以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峻赫、廖龙、韩统军、唐吉平、赖昇财、胡贤超、宋跃伟、王弘森、谢峰、黎书金、徐道荣、张倩、刘小艳、胡波、曹文宇、龙苏媛、申国庆、朱强、钟富海、陈德银、朱腾金、刘东京、龙招、温惠洋、郭林涛、张方、黄翔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被告人张峻赫、廖龙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系犯罪集团的主犯,系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韩统军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系犯罪集团的主犯,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吉平、赖昇财、谢峰、胡贤超、宋跃伟、王弘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系犯罪集团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黎书金、徐道荣、张倩、刘小艳、胡波、曹文宇、龙苏媛、申国庆、朱强、钟富海、陈德银、朱腾金、刘东京、龙招、温惠洋、郭林涛、张方、黄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犯罪集团的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侠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峻赫、廖龙、唐吉平、宋跃伟、胡贤超、王弘森、韩统军、赖昇财、徐道荣、黄开水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被告人谢峰、黎书金、张倩、龙苏媛、龙招、刘小艳、曹文宇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朱腾金、朱强、张方、申国庆、温惠洋、刘东京、钟富海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被告人黄翔、陈德银、胡波、郭林涛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玖册、光盘贰张、优盘壹个。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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