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检刑诉〔2020〕Z3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72********,汉族,高中文化,系安吉某某甲公司、安吉某某乙公司负责人,住浙江省安吉县**栋**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21日被大榭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5日由宁波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宁波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委托外商邹某某从德国采购旧家具过程中,为了个人收藏,明知象牙等珍贵动物制品系国家禁止进口,仍指使邹某某将从德国采购的象牙等动物制品夹藏在旧家具中一并出口到中国。后张某某以其控制的安吉某某甲公司、安吉某某乙公司为收货单位,仅以旧家具向宁波海关申报进口。象牙等动物制品款项由张某某通过个人帐户支付到邹某某指定的境内帐户。
2019年6月19日,海关经查验发现,被告人张某某以安吉某某乙公司的名义申报进口的旧家具中夹藏有象牙等珍贵动物制品。大榭海关缉私分局在现场扣押了动物制品、动物标本、钢琴等。经鉴定,象牙制品40件,重12.45千克;象牙钢琴键200片,重1.259千克;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河马牙制品1件;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梅花鹿角10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马鹿角、水鹿角21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普通鵟、红腹锦鸡、鸮形目鸟类的标本各1个。上述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合计人民币65.9212万元。
案发后,大榭海关缉私分局先后从安吉某某甲公司办公室、仓库等处,扣押了被告人张某某走私入境的动物制品、钢琴等。经鉴定,象牙制品29件,重9.945千克;象牙钢琴键201片,重1.256千克;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梅花鹿角7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马鹿角、水鹿角35支。上述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合计人民币54.0212万元。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大榭海关缉私分局投案。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象牙制品等;
2.书证:报关单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何某甲、朱某甲、胡某某、何某乙、朱某乙等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
6.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夹藏的方式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入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孔月英
2020年11月2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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