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张巍,男,生于199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铭,曾用名杨佳,女,生于199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9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广元市利州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6月4日因吸毒被苍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星,女,生于199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镇**小区**栋**楼**号。2019年6月4日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被都江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5月19日因吸毒被都江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巍、杨铭、王星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巍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张巍与被告人杨铭商议从外地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进行贩卖。通过被告人杨铭的介绍,被告人张巍从他人处借款5000元作为毒资,并与被告人王星取得联系,商议好购买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和价格。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张巍乘车至成都市后,被告人王星将其带至自己在都江堰市的住处,被告人张巍通过微信给被告人王星转账3500元,从被告人王星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约10克。被告人王星给其上家金某某(另案处理)微信转账2700元,从中获利800元。
2020年5月11日晚,被告人张巍从成都市返回后,在自己位于苍溪县**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容留王某某、被告人杨铭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张巍通过被告人杨铭向高某某、冯某某、黄某某贩卖300元的甲基苯丙胺,并容留三人在自己的家中吸食。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张巍通过被告人杨铭向谯某某贩卖230元的甲基苯丙胺,并容留谯某某在自己的家中吸食。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张巍在苍溪县陵江镇东城口附近向冯某某贩卖200元的甲基苯丙胺。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张巍在苍溪县陵江镇龙江国际小区附近向冯某某贩卖300元的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黄某某、谯某某、王某某、钱某某、马某某、肖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张巍、杨铭、王星、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等;
5.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巍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贩卖,数量约10克,情节严重,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杨铭、王星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贩卖,数量约10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铭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巍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涛
检察官助理:张 洋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巍现押于苍溪县看守所;被告人杨铭、王星现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 侦查卷宗4卷、光盘10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 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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