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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巍、柴春宇等4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诉刑诉〔2019〕368号

被告人张巍,女,196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街道****组)。2018年5月6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徐安娟,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21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北京市**区**街**号园**号楼**单元**室。2018年5月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平,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05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区**综合楼**单元**室。2018年5月6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3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北京市**区**家园**园**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区)。2018年5月6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巍、柴某某、张平、徐安娟涉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巍、柴某某、张平、徐安娟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分别于2018年11月27日、2019年2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3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12日、2019年1月27日、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犯罪

1. 2013年,被告人张巍通过其司机被告人柴某某及柴母刘淑芳结识被害人王某甲,因柴某某经常穿着军装,并称张巍系“国旗护卫队”的领导,且柴某某及张巍随行人员多人均称呼张巍为“领导”,张巍本人亦多次制造与省级领导干部忙于事务的假象,辅以豪车、豪宅、随行人员等包装,取得了王某甲的信任。2014年末,张巍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观江国际小区家中,谎称2015年1月至5月期间,哈尔滨要新批建12个加气站,500万元一个(包含土地费、建设费、好处费),诱骗王某甲。王某甲于2015年1月30日、2月3日分三笔向张巍提供的同名“张巍”银行账户内转款合计人民币1,000万元,随即被张巍用于归还欠款及转移。其后,张巍多次更换电话、住址,刻意躲匿。经王某甲多次索要,张巍陆续返还人民币322万元,直至2016年12月,王某甲无奈接受张巍赊入用于顶账的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小镇英伦三岛联排别墅2套(价值人民币651.9804万元),最终造成王某甲人民币26.0196万元损失。

2.2014年8、9月,被告人张巍通过王某乙为其介绍装修房屋的范某某结识被害人王某丙,范某某介绍张巍为北京的“大领导”,具备相当的政治背景和雄厚的经济实力,且能为王某丙介绍工程。范某某与王某丙来到张巍位于哈尔滨市观江国际小区D栋2单元39楼2门住处,被告人柴某某身着军装,冒充军人下楼迎接二人,辅以豪车、豪宅、随行人员等包装,取得了王某丙的信任。几日后,张巍主动联系王某丙,谎称其可以通过南岗区区委书记王某乙帮助王某丙承包哈尔滨市南岗区工业园区钢结构标准化厂房建设工程,并相约第二天到张巍哈尔滨市观江国际小区D栋39楼住处商谈工程具体情况。被害人王某丙如约到达张巍住处后,见到了刻意被张巍约来的时任南岗区委书记王某乙,进一步增加了王某丙的确信。张巍向王某丙具体介绍南岗区工业园区钢结构标准化厂房建设工程,让王某丙去王某乙南岗区委办公室找王某乙商谈。次日,王某丙同宋某某、黄姓朋友一同到王某乙区委办公室后,王某乙向王某丙等人介绍该工程后,让王某丙联系张巍确定打款事宜。王某丙筹款人民币3,800万元,张巍称只能将6亿元工程承包给王某丙,并承诺在打款一个月后,工程可以开工,围标款如数退还。王某丙分多笔将人民币3,800万元打入张巍指定的海南海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对公账号内,钱款到账后,张巍直接将钱款转出,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或购买豪车挥霍。其后,王某丙多次联系张巍询问工程进展情况,张巍多次更换手机号码、居住地址,刻意躲匿。期间,被告人张巍为拖延偿还被害人王某丙钱款,指使张平、王某丁、程某某与鹤岗市于生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227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未实际购买),使用其中103套合同在王某丙处顶账,并与王某丙约定顶账金额以实际销售金额为准。此后王某丙发现该协议均为无效协议,并多次提出要到公安机关报案,张巍为掩盖诈骗犯罪事实,给王某丙出具3,800万元借条。被告人张巍采取零星还款、无力还款、将自有资金谎称为借款、以物抵债等形式,给王某丙制造心理压力,陆续偿还王某丙人民币2,000余万元后,试图以赊入的大庆一处商服(无销售许可证)及车辆抵账,造成王某丙实际损失人民币735万元。 

3.2015年,被告人张巍通过其子黄某某女友的母亲孔某某结识被害人佟某某,孔某某介绍张巍为北京领导,在北京、黑龙江具有深厚政治背景和经济实力,正在给其女儿吕某某办理去银监会工作,辅以豪车、豪宅、随行人员等包装,骗取了佟某某的信任。张巍自称与北京、黑龙江多位领导私交甚好,当张巍得知佟某某担任黑龙江省鹤岗市建设局局长职务,主动提出可以帮助佟某某调动工作,提职晋级至副厅级。几日后,张巍称自己已到佳木斯,正研究帮助佟某某提职晋级的事儿,要求佟某某尽快到佳木斯面谈,并同时向佟某某索要了好处费人民币50万元。张巍在收取好处费后,多次变更联系方式、居住地址,非法占有佟某某人民币50万元。

4.2015年,被告人张巍通过章某某结识被害人李某某。章某某介绍张巍是一个领导,具体是什么领导不让问。章某某带领李某某到张巍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观江国际小区D栋2单元39楼2门住处,张巍谎称自己曾当兵,并与政府领导私交甚好,在平时接触过程中,张巍多次声称自己在陪大领导,不方便见面,辅以豪车、豪宅、随行人员等包装,骗取了李某某的信任。2015年5月左右,张巍主动找李某某到哈尔滨市道里区观江国际小区D栋2单元39楼2门住处,谎称黑龙江省政府接待办要购买一批接待用车,并拿出一份黑龙江省政府接待用车采购清单,张巍承诺李某某购买“政府采购车”后,政府可高价收购,并返还购车款及利润。张巍让李某某在清单内根据自己经济状况选购车型。选中车型后,李某某陆续在天津港花费人民币382.7万元购买了一台路虎越野车、两台丰田阿尔法商务车,张巍又谎称自己可以帮助李某某以人民币130万元的价格购买原价人民币138万元的丰田凌志570越野车,并且政府可以170万元收购该车,李某某将人民币130万元打入张巍指定的程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张巍指使王某丁、程某某、郝某某到北京取回李某某购得车辆,将其开到哈尔滨、大庆两地,并将130万元购车款转出全部用于抵顶对他人债务。张巍在明知路虎越野车,阿尔法商务车无购车手续的情况下,将诈骗所得车辆第一时间用于顶账,以补偿其他被害人损失。后张巍多次更换手机号码及变换居住地址,导致李某某无法找到张巍,无奈之下李某某多次向郝某某等人表示要到公安机关报案,在这种情况下,张巍给李某某出具人民币800万元借条,以掩盖诈骗犯罪事实,后陆续退还现金380万元,并让李某某使用自己在北京租住的房产,租金折抵被骗钱款人民币50万元。上述行为造成李某某损失人民币232.7万元。

综上,被告人张巍实施诈骗犯罪4起,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043.7196元。

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犯罪

被告人柴某某明知张巍不具备军人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柴某某本人亦并非现役军人,为烘托张巍的虚假身份,多次穿着陆军军服,佩戴中尉军衔,携带伪造的黑龙江预备役高射炮师第四团战勤参谋军官证冒充军人身份,称呼张巍为领导,为张巍随行服务,诱使他人误信张巍的高干身份,为张巍进一步实施诈骗行为提供了帮助。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2018年4月末,在公安机关对张巍系列诈骗案开展调查期间,被告人徐安娟明知张巍哈尔滨市的住所被公安机关搜查的情况下,两次接受张巍于凌晨时分隐秘转移至北京市通州区怡乐中街99号园2号楼3单元402室的大量财物。其中,含人民币200万元、美金75万元、黄金、名表、名包若干。

2018年4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平在明知张巍没有实体工程或项目、日常花销巨大、身负巨额外债,且张巍哈尔滨市的住所被公安机关搜查、扣押大量财物的情况下,帮助张巍将北京市辛店路1号21-1号张巍住所内的45万美金、7根金条、10块名表、10个名包转移到徐安娟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家中藏匿。

经侦查,被告人张巍于2018年5月5日被公安机关在北京市西城区抓获,被告人徐安娟被公安机关在北京市通州区抓获,被告人柴某某被公安机关在北京市朝阳区抓获,被告人张平被公安机关在北京市密云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借据、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章某某、姜某某、薛某某、王某戊、满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丙、佟某某、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巍、柴某某、张平、徐安娟供述和辩解;

5. 黑龙江中广信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巍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柴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被告人徐安娟、被告人张平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诈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彦鹏

2019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巍、徐安娟、张平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柴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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