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3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江苏省宝应县,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路**小区**号,现住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小区**号。2019年7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高原、被害人郭某某、张某甲、罗某某、郑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比心直播平台中多次向平台主播虚构可由主播低价支付直播平台礼物金额,其在补齐差价后会将该礼物向主播打赏进而提高主播业绩排名的事实,骗取多名主播钱款后,均用于打赏该平台其他主播及个人消费等用途。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同年6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取主播郑某某信任,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骗取郑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9400元。
2、同年6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同种手段骗取主播张某甲信任,并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骗取张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33600元。
3、同年6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同种手段骗取主播罗某某信任,并先后通过支付宝及微信转账方式骗取罗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5800元。
4、同年6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同种手段骗取主播郭某某信任,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骗取郭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9200元。其后,被告人张某某为继续骗取郭某某信任,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郭某某退还人民币300元。
同年7月9日,公安机关在江苏省宝应县**小区**号家中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
2. 证人张某乙、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郭某某、郑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电子证据检验报告;
6. 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7. 户籍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7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许涛
助理检察员:钟叶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小区**号。
2.案卷材料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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