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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巧洪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张巧洪,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重庆市丰都县兴义镇**村**组**号。2018年3月曾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8月曾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3月曾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1月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巧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晚20时许,被告人张巧洪进入被害人苏某某居住的本区**路**弄**号**室内,窃得苏某某放置于屋内的ipad PRO 256G平板电脑一部、moz牌双肩包一只及食物等物品。经鉴定,上述平板电脑及双肩包价值共计人民币3,700元。

    被告人张巧洪于同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嘉定区**路**号**室内抓获到案并起获赃物,到案后其拒不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8月6日23时30分许,其发现其上址家中ipad、现金7,000元以及双肩包、食物、日用品等被盗。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路**号**店长,2020年8月7日12时许,张巧洪来店买了一部华为荣耀手机。

    3.证人谭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浴场的收银员,2020年8月7日14时许,张巧洪来其浴场洗浴,期间没有离开过,直到当晚被民警抓获。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从被告人张巧洪处扣押ipad一部、手机一部、双肩包一只、1,700元现金以及食物和日用品。其中ipad、双肩包等物品已发还被害人苏某某。

5.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ipad、双肩包共计价值人民币3,700元。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监控视频证实,张巧洪进出作案小区、出现在作案现场附近,次日购买手机以及被抓获的过程。

7.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上海市耸屹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7年9月张巧洪在受审期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

    9.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管教民警王某某的工作记录证实,张巧洪在监区的现实表现。

    10.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张巧洪的到案情况和身份信息。

    1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三份证实,被告人张巧洪的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巧洪到案后拒不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巧洪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巧洪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房长缨

                                      检察官助理:张文君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张巧洪现已羁押于宝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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