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553号
被告人张帅帅(曾用名“帅帅”),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94********,汉族,初中文化,南京**有限公司网贷业务员,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乡**村**庄**号。被告人张帅帅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6日被本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帅帅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帅帅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张帅帅在从事贷款业务过程中与被害人陆某某相识。后续交往中,张帅帅利用办理业务过程中掌握的陆某某银行卡账号密码,将陆某某银行卡内资金转出后又转回,谎称陆某某卡内资金是被贷款公司划扣,本人利用“银行卡保护后台”帮助陆某某将被划扣资金追回,进一步骗取了陆某某的信任。此后,陆某某将本人多张银行卡提供给张帅帅,委托张帅帅帮助进行卡内资金保护。
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张帅帅利用所获取的陆某某银行卡信息,秘密使用陆某某手机接收验证码,将陆某某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多张银行卡与本人微信进行绑定;以帮助陆某某进行卡内资金保护为由,欺骗陆某某完成人脸识别等认证程序,将陆某某银行卡绑定“还咖e购”APP,利用微信提现、转账、信用卡套现等方式,冒用陆某某信用卡,骗取陆某某卡内资金合计人民币88189.27元。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张帅帅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帅帅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帅帅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帅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帅帅被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本人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帅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洪男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帅帅被羁押在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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