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3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保德县义门镇****人,现住保德县*****附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保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4日被保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6日下午,在保德县康家滩二道街“梦幻爱纱”家具店,被告人张某某给张某甲卖了沙发、茶几、电视柜、床头柜等家具,张某甲支付了货款3700元,同时欠被告人张某某2000元货款。当时由于有一件未安装起来的床头柜没有拿货,2018年8月4日张某甲到该店拿床头柜,被告人张某某领着张某甲到库房取货,走到楼梯时,因被告人张某某向张某甲要欠下的2000元家具款时,发生口角,以致互相殴打。被告人张某某在张某甲鼻部、眼部打了几拳,致使张某甲鼻骨骨折。经忻府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张某甲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张某甲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书面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办案机关讯问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英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保德县******附近,联系电话15735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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