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三部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张平安,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5********,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文盲,户籍在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栋**号。2007年8月因赌博被安徽省铜陵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一大队行政处罚。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后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平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害人陶某某与杨某某等人商谈合伙做石子生意,约定由陶某某出资,由杨某某等人联系货源和销路。2019年10月,杨某某联系了被告人张平安,提出欲购买石子,后张平安以收取货物定金等为名,于2019年11月下旬先后两次骗取陶某某通过妻子龚某某银行账户转账的钱款计人民币21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获取钱款后,张平安使用一空。
2020年8月19日,张平安被警方抓获,后否认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案发经过、警方出具的情况说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及张平安相关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杨某某提供的微信账户信息及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警方出具的工作情况等;2.证人证言:杨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平安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警方调取的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平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蓉蓉
检察官助理:周祖范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平安现羁押于上海市崇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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