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078号
被告人张平,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幢**单元**,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8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张平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隆鑫国际附近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将一包晶体状可疑物和一颗片剂状可疑物贩卖给购毒人员李某某。
2020年8月10日19时许,购毒人员李某某联系被告人张平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将毒资人民币700元转给张平。张平收款后以350元的价格从其上家处购买一包净重0.72克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两颗净重0.16克的红色片剂状可疑物,藏匿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龙腾大道加气站地下通道附近后告知李某某自取,李某某在该处找到毒品可疑物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李晓峰处提取并扣押上述可疑物。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上述红色片剂状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MDMA、氯胺酮、海洛因、可卡因、甲卡西酮成分。
2020年8月12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张平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步行街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人员从张平处提取并扣押其联系贩卖毒品的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白色晶体状可疑物、红色片剂可疑物照片等物证;
2微信聊天记录、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平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辨认作案现场、提取、扣押、称量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1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平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张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观长
检察官助理:陈荟如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平(联系方式1582388****)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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