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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年华盗窃案)_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619号

               

被告人张年华,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通市崇川区**苑**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镇**村**号)。因盗窃,于2012年1月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盗窃,于2012年8月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20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年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至24日间,被告人张年华先后来到南通市崇川区、通州区等地,采取破坏控制器重新搭线或者直接骑走方法,实施盗窃4起(其中1起未遂),窃得电瓶车3辆(价值人民币2465元),具体犯罪实施如下:

1.2020年7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张年华来到南通市瑞慈医院停车棚,破坏被害人王某某停放该处绿能电瓶车(价值人民币978元)电源控制器,准备重新搭线盗窃时被保安抓获。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张年华因该起盗窃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

2.2020年7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张年华来到南通市崇川区观阳名邸小区23栋二单元楼道,采取破坏控制器重新搭线方法,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该处一辆绿能牌电瓶车(价值人民币540元)窃走,随后以人民币130元的价格销赃给宋某某。

3.2020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年华来到南通市崇川区弘阳上城小区南门东侧,再次采用破坏控制器重新搭线方法,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珠峰牌三轮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235元)窃走,随后以人民币550元的价格销赃给陈某某。

4.2020年7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张年华来到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十字街“轩轩衣舍”店门口,将被害人马某某未拔钥匙停在该处的爱玛牌电瓶车(价值人民币690元)直接窃走。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张年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现场查扣被盗爱玛牌电瓶车一辆(已发还)、人民币463元、Coolpad手机一部。公安机关已经将本案其他被盗电瓶车全部发还被害人,扣押赃款发还宋某某人民币88元,发还陈某某3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拍摄的车辆照片等物证照片;

2.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陈某某、宋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马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年华的供述与辩解;

6.南通市通州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等笔录;

8.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依法调取、制作的视听资料及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年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年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年华实施第一起盗窃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该起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年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年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年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年华有多次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年华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年华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伍  倩

检察官助理    杨宝川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年华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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