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张广庆,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第*中学附近**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日因涉嫌放火被黑河市公安局经济合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放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河市公安局经济合作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经济合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广庆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张广庆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张广庆因其女儿张某甲与其前夫张某乙纠纷一事不满,遂产生去张某乙房子处放火的想法。当日23时许,张广庆酒后步行来到位于黑河市爱辉区**乡**屯村被害人张某乙的平房处,用打火机将其捡到的塑料袋点燃,放在房屋旁边堆放的木方空隙处,致使张某乙家存放的烧柴、塑钢门窗被烧,邻居杨某甲家存放的木方、350搅拌机配件被烧。经黑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乙家中损失的烧火柴鉴定为人民币300元整,塑钢门窗已完全烧毁,协助方无法提供规格型号,故无法做价;被害人杨某甲家中损失的350搅拌机配件鉴定为人民币1085元整,因木方规格不同、协助方无法不能提供准确规格,故无法做价。
经侦查,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张广庆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张广庆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张广庆放火时着装和使用的打火机照片。
2.书证被告人张广庆户籍证明,抓捕破案经过,报警记录,气象数据,谅解书,说明材料等。
3.证人杨某乙、张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乙、杨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张广庆的供述和辩解。
6.黑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监控光盘。
被告人张广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广庆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张某乙、杨某甲家中财物受到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张广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张广庆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磊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广庆现羁押于黑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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