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张广才,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75********,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巷**号。被告人张广才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2月被赣榆县(现连云港市赣榆区,下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0月19日被赣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服刑期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0月被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15日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4月22日被赣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3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2019年9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广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该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万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现住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法刑事拘留,同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广才涉嫌盗窃罪、被告人万某某、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于2020年8月7日、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8月7日、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张广才、万某某、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广才、万某某、李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2020年3月28日4时许,被告人张广才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御水湾小区北门处,采取撬锁方式窃得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摩托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13357元。
被告人张广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车辆已经被追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榆区公安局扣押的手机、摩托三轮车等物品、文件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8)苏0707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洪泽监狱证明等;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广才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连云港市赣榆区价格认证中心赣价认定[2020]68号价格鉴证结论书;
6.辨认笔录。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万某某、李某某在明知张广才向其出售的摩托车三轮车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购买,经鉴定该摩托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3357元。
被告人万某某、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车辆已经被追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榆区公安局扣押的手机、摩托三轮车等物品、文件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等;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万某某、李某某、张广才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连云港市赣榆区价格认证中心赣价认定[2020]68号价格鉴证结论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广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李某某共同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广才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广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广才、万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
检察官助理:窦玮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广才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被告人万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万某某1535183****、李某某1506135****;
2.案卷材料和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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