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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广潭故意杀人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诉书

津检一分院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张广潭,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排**号。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拘留;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广潭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5月18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3日、6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广潭及其妻杨某某与吴某某三人曾系初中同学,且张广潭与吴某某自幼相识,关系密切,二人分别成婚后又系邻居关系,且多年来共同承包电力工程。

2017年以来,吴某某与杨某某始终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其间,曾被被告人张广潭多次发现,后经沟通、商议,二人均保证不再联系,吴某某亦曾向张广潭书写保证书,均获其原谅。

2019年1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张广潭在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排**号其家中发现杨某某所藏匿的与吴某某单独联系所使用的手机,后经张广潭质问,杨某某再次承认与吴某某仍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该张心生愤怒,其与杨某某先后用手机联系吴某某,吴某某在饮酒期间接听电话后,随即至其家中,二人见面后均情绪激动,继而在客厅内言语不和、发生口角,该张恼羞成怒,从茶几上拿起水果刀,吴某某见状亦从茶几上拿起玻璃杯,杨某某上前未能劝止,即跑出房间寻求帮助。其后,被告人张广潭与吴某某在相互厮打期间,该张持刀捅刺吴某某胸部左侧一刀,吴某某持玻璃杯砍砸该张左肩部等处,后双方继续扭打,张广潭又持刀捅刺吴某某腹部右侧一刀。其后,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心脏、肝脏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广潭未离开现场,公安人员处警后将其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广潭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子悦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广潭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

3.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4.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5.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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