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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庆功、方某某开设赌场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583号

被告人张庆功,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大道**号**栋**单元**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三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庆功、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庆功担任赌博网站“阳光在线”(后更名为“诚信在线”)代理,从网络赌博平台取得百家乐赌博代理帐号和筹码,并将赌博账号和筹码提供给方某某、张某甲、章某甲、陈某甲、黄某某、章某乙等数十名赌博人员,赌资累计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共16万元左右。

2、2019年6月,被告人方某某将从张庆功处取得的“诚信在线”百家乐赌博账号和筹码提供给陈某乙用于赌博,赌资累计13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庆功、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甲、张某甲、陈某甲、黄某某、陈某乙、牟某某、张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资料;

4、搜查、人身检查笔录。

5、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庆功、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庆功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被告人方某某为他人提供赌博筹码用于赌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庆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凌敏

检察官助理:罗灵君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庆功、方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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