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张庆安(绰号“湖狮”“胡狮”),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4年7月15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2015年5月26日刑满释放;于2018年12月25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2019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4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8月5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北子庆”),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镇**号。因赌博,于2017年3月29日被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6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某(绰号“小戴”),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庆安、黄某某、戴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至5日期间,被告人张庆安、戴某某、黄某某及谢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在晋江市**镇**村**山头上,提供赌具“牌九”供他人以打“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雇佣被告人张某某帮忙接引赌客。2020年5月5日,晋江市公安局在上述**山头上查获该赌场,当场查获彭某某、黎某某、邱某某、简某某等15名参赌人员(均已被行政处罚)、缴获赌资现金人民币23075元及赌具“牌九”3副。经查,该赌场每天参赌人员已达二十人,抽头渔利达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张庆安向晋江市公安局投案。2020年6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向晋江市公安局投案。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戴某某在福建省石狮市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张庆安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张庆安、黄某某、戴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具牌九、赌资现金人民币23075元、水钱及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投案报备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黎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庆安、黄某某、戴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照片及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庆安、黄某某、戴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庆安、黄某某、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庆安、黄某某、戴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庆安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开设赌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庆安、黄某某、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对本案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庆安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黄某某、戴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环晖
检察官助理:张贻忠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庆安现监视居住;被告人黄某某、戴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5.随案移送光盘十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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