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284号
被告人张庆,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现住中江县**镇**栋**室。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4日被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由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庆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庆在位于中江县**村**组自家房子二楼第一个房间内,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叶某某、陈某甲、毛某某、陈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5月9日12时30分,民警在长安园区工地将被告人张庆抓获归案,被告人张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程序方面的证据;2.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3.量刑方面的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庆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庆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庆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辉
检察官助理:王叶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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