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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庆盗窃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张庆,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78********,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乡**村**组**号。2010年7月至2019年5月因吸食毒品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大祥分局多次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庆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庆系吸毒人员,2020年3月8日刑满释放后为获取毒资,又四次实施盗窃犯罪。

1.2020年3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张庆在国湘门口人行道旁采用推车的方式盗窃被害人何某某一台没有上锁的蓝色雅迪牌电动车,沿着昭陵西路推至洛阳洞桥下,利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剪刀等工具,将盗来的电动车点火线剪断,再将点火线结起来重新启动,然后骑往邵阳大道。

2.2020年5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张庆在国湘门口人行道旁采用推车的方式将被害人曾某某的一台没有上锁的红色新日牌电动车,沿着昭陵西路推至洛阳洞桥下,利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剪刀等工具,将盗来的电动车点火线剪断,再将点火线结起来重新启动,然后张庆骑往邵阳大道以500元卖给一陌生男子。

3.2020年5月7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张庆在国湘门口人行道旁采用推车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黄某某一台没上锁的小刀牌电动车,沿着昭陵西路推至洛阳洞桥下,利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剪刀等工具,将盗来的电动车点火线剪断,再将点火线结起来重新启动,然后张庆骑往邵阳大道以500元卖给一陌生男子。

4.2020年5月16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张庆在广场肯德基门口人行道旁采用推车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石某某一台没有上锁的魄爱玛牌电动车,沿着昭陵西路推至洛阳洞桥下,利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剪刀等工具,将盗来的电动车点火线剪断,再将点火线结起来重新启动,然后张庆骑往邵阳大道以600元卖给一陌生男子。

经鉴定:被告人张庆盗窃的四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1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购车发票、张庆实施盗窃时的监控视频截图、抓获经过、张庆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理信息、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2.被害人石某某、曾某某、黄某某、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庆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收缴笔录;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庆在刑满释放后为筹集毒资而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庆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张庆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罡

检察官助理:何涛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张庆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量刑建议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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