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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庆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张庆茹,女,196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21962********,汉族,高中,原河南**有限公司**分公司****,住郑州市中原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中原区****号院**号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20年7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庆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庆茹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以来,被告人张庆茹在担任河南**有限公司**分公司**处**期间,以支付7%至20%不等的年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该公司融资,并从中提取佣金。经河南省文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张庆茹负责的**分公司**处,以隆利福卡名义共吸收196名集资参与人资金14743800元(其中现金、刷卡金额14312936元,墓地置换331168元,返利抵扣65000元,墓地置换上浮及代金券抵扣34696元),已返利息1880000元,己退还本金1422242元,未兑付金额11584993元;以预约股权名义共吸收56名集资参与人资金6144400元(其中现金、刷卡金额2920757元,消费卡置换2444950元,墓地置换667700元,投资抵扣110993元),己返利息256200元,未兑付金额57772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庆茹供述;2、证人高某某、陈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审计报告、消费卡合同书、股权证复印件、预约认股协议书、收据、银行流水、消费卡复印件、员工薪资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庆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庆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庆茹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  健       

                  检  察  员:杨今朝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张庆茹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10册,补充材料2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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