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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庆诈骗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张庆,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1199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村(48)****号,被告人张庆2018年4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庆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张庆在张家港市先后虚构能够帮助刷单返现、清除贷款记录等理由,骗取了张某某、何某某、王某甲、单某某、王某乙、陈某某等人的信任,后以资金冻结需要资金冲正、解冻等理由对上述被害人实施诈骗,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20日至8月28日间,被告人张庆虚构其信用低需要使用被害人张某某的支付宝账号,用来操作刷单平台退款等事实,骗取了张某某支付宝账户及微信、银行账号、密码,后使用张某某的支付宝、微信、银行账户,先后多次共计诈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1万元。

2、2019年7月30日至8月4日间,被告人张庆虚构能帮助清除贷款的相关记录,骗取了何某某的信任,后以需要资金冲正平账为由,先后多次共计诈骗何某某人民币6150元。

3、2019年8月21日至9月28日间,被告人张庆虚构能够帮助刷单返利、资金被平台冻结需要继续打款解冻以及虚构可以消除网贷记录等理由,骗取了王某甲的信任,后通过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共计诈骗王某甲人民币32950元。

4、2019年9月2日至9月12日间,被告人张庆虚构刷单有3%的返利,并以此为诱饵骗取了单某某的信任,后以刷单资金被平台冻结、需要继续打款冲正解冻为由,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共计诈骗单某某人民币44216元。

5、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28日间,被告人张庆虚构能帮助清除贷款记录,骗取了王某乙的信任,后以需要资金平账为由,共计诈骗王某乙共计人民币114339元。

6、2019年10月2日至2019年10月8日间,被告人张庆虚构刷单有2%的返利,并以此为诱饵骗取了陈某某的信任,后以刷单资金被平台冻结、需要继续打款冲正为由,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共计诈骗陈某某人民币312930元。

被告人张庆多次诈骗张某某、陈某某等6名被害人,总计诈骗数额62058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

2. 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 被害人何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王某乙、单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张庆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5. 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明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庆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丙龙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庆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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