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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庆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9175号 

  被告人张庆,女,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号,住江西省南昌市********单元**。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庆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庆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城市溪地小区向滕某某贩卖了5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0.4克左右冰毒)。

2、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张庆在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第三医院门口向邹某某贩卖了1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1.5个麻古和0.6克左右冰毒)。

3、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张庆在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栋**单元**室自己家里向邹某某贩卖了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一点点冰毒和麻古)。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张庆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微信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张庆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庆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三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庆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庆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礼扩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庆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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